通高办〔2017〕3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附件: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称各类上级项目)以及市县自主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上级非以上项目,但在实施中县(市)区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建设,补足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2500元的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以项目为单位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2500元,上级项目投资不足部分由地方筹集补足。
二、基本原则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按照整体规划、集中连片、资源整合、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坚持依法有序、统一标准、统筹资金、条块分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和《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6-2020)》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空间布局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申报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项目区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生态休闲农业。
(二)以镇为单位、村为单元,实行连片建设、规模开发。
(三)原则上建成后三年内,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率达到50%左右。
(四)与美化、绿化、净化、洁化、序化农村环境相结合,确保项目建成后村庄环境面貌明显改观。
三、项目申报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上半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计划指标,统筹安排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地根据下达计划指标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为:上级项目的申报主体按上级政策执行;地方财政筹资的项目申报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九条上级项目的建设内容按照上级项目申报管理规定执行,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上级项目基础上,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建设内容,与上级项目同步规划,原则上由承担上级项目设计的单位单独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第十条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以下简称自建项目),由各地指定相应部门按照各自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初步设计编制提纲,出台编制办法。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在原项目基础上,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建设内容必须明确,并提供GPS定点定位和工程编号(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建设内容统一冠以GZ年度-工程类型-序号),自建项目工程编号ZJ年度-工程类型-序号,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达到国家和省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上级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根据上级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原则上由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建项目由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审完善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并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建设内容和自建项目由县(市)区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批复,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上级项目投入和县(市)区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办法,结合上级项目投资,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250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筹集;鼓励新型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四条上级项目投资以外增加的资金投入(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平整,以及项目区上级资金投入后未全部覆盖的农田基础设施(沟渠田林路、桥涵闸站电),对外的交通道路和河道的提档升级、农业公共服务设施(烘干中心、仓库设施以及工厂化育秧设施、农机库、农资供应点)等,其中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投资不超过增加投入的40%,农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县为单位不超过20%。耕地占补平衡按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编制项目入库材料,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确保按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上级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办法按照各类项目管理要求执行。地方财政筹集的资金采取县级专项直接报账。
第十七条市财政根据项目建设产生并归市调度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下达市补助资金,达到1%的按照每亩10万元下达,超过1%部分按照每亩15万元下达。市下达的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和结算分步执行的办法。由县(市)区向市国土局提供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表、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表以及资金预拨申请表(按照新增占补平衡指标每亩10万元计算申请金额),经市国土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备案情况向市财政局发出资金预拨函,市财政局根据函件和审核表下达预拨资金。项目竣工后根据上缴市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面积进行结算。市补助资金用于补偿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筹资建设的成本,结余部分按照通委办发〔2016〕4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地方财政筹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从地方财政筹资中提取不高于3%的管理费,用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项目考察、培训、工程和监理招投标、工程和项目竣工审计、第三方质量检测、检查验收以及建设管理、立项公示和标牌建设、外聘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项目管理过程中车辆费用支出等。项目管理费由管理部门和项目乡镇共同使用,其中项目乡镇不少于1%。
五、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上级项目的实施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新增投资的建设内容(有上级项目资金投入的)和各地自筹资金立项建设的项目(没有上级项目资金投入的)实施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
第二十条上级项目按规定要求实施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公示公告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一条地方财政筹资建设的内容纳入项目统一管理,必须采取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可以采取与上级项目统一招投标、监理,也可单独进行工程招投标,聘请不同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内容在财务核算时应单独进行核算。各地自行立项建设的项目单独招投标、监理和报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原有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建设内容中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各级国土部门实施管理。其余建设内容隶属于原申报的上级项目,由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自建项目由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建设内容和自建项目严格按规划设计执行,确需调整的建设内容,由实施主体报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调整手续,擅自调整的建设内容不得纳入财政专项支出范畴。项目招标节余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区内安排建设内容,二次招标节余资金可跟标建设,审计结余资金留当地财政。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为1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上级规定。地方财政筹资增加的内容建设期为1年,具体建设时限按照批复执行。
六、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在项目实施期间做好项目调研督查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的跟踪督查,项目实施主体应每月向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各项目主管部门综合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进度和实施情况月报,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行一月一专报、两月一会办、一季一点评、半年一观摩、一年一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县级审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中介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报和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申报渠道组织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上级财政资金建设内容按照各类项目规定执行,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地方财政筹资的建设内容(含自建项目)由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结果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和农委负责验收认定。
第二十九条上级项目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形式,按照各类项目规定执行。地方财政筹资(含自建项目)建设内容的验收,采取专家验收制,由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或自行组成专家验收组验收。验收专家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其中必须有水利、农业、国土和财务方面的专家。验收由专家组独立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档案,上级项目的建设档案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地方财政筹资(含自建项目)的档案必须包括项目立项档案(含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建设档案(含招投标、监理、第三方检测报告和检查、进度报表等),竣工验收档案(含验收方案、专家组成、审计报告、验收报告),资产登记档案(资产移交登记表、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及责任人等),综合类档案(含制度建设、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
七、资产管护
第三十一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移交,办理登记移交手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镇村集体资产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后,由项目接收单位负责管护和维修。管护资金由接收单位筹集解决,县(市)区财政可以从市补偿的建设资金中安排2%左右设立管护基金,用于项目管护。鼓励各地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纳入市农村环境“四位一体”管理范畴。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护单位应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确保管护到位。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农委、水利局、审计局、农发局、供电总公司。 |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