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选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重点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努力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地要按照当地编制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二、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在继续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基础上,进一步试点扶持种植、养殖类专业大户。
(二)选项申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向所在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三)全省2017年度产业化发展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占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存量资金的10%,用于2016年已备案的贴息项目和2017年度财政补助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投资如有节余,全部转入土地治理项目。2017年度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投资以贷款贴息为重点,财政补助项目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四)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产业必须是当地《规划》的产业。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当地规划的产业,未列入当地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单个开发县至少有1个贴息项目扶持当地规划的产业。
(五)贷款贴息采取先确定范围、后结算方式,各地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并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项目年度为贴息资金结算年度,本次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明确为2018年度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在2018年度产业化发展项目投资指标中安排。已列入2016年产业化贴息项目计划备案的项目,在2017年度产业化投资控制指标中安排贴息资金,明确为2017年度贴息项目。
(六)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入情况。
(七)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可适当提前)。
(八)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九)财政补助项目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类分档投入比例的通知》(苏财农发〔2016〕35号)执行。
(十)单个财政补助项目财政投资申报规模:涉农企业项目为100—15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为30—60万元;专业大户试点项目为20—30万元。各地要结合申报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在投资控制规模范围内申报项目。省级将综合全省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投资规模、各地项目申报、项目核查及省级评审等情况,确定立项项目,核定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十一)单个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额: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5万元以上,涉农企业为20万元以上,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求落实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涉农企业要求落实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准予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亿元。
(十二)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申报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已申报2016年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不能申报2017年度财政补助项目。
(十三)项目调整或终止。严格执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不得变更项目性质和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不得擅自终止项目。
因国家政策变化、区域规划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终止的,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并收回财政资金。
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在收回财政资金的同时,扣减该县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入指标,且项目实施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化发展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务必做好前期规划,避免由于内部分歧、自筹不足、土地流转、市场行情等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 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2.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 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5.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6.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 贴息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2. 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以后,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3.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三)项目单位条件
1. 涉农企业。2014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
2. 农民合作社。2014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列入省农委颁布的“2016年全省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库”;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 家庭农场。2015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
4. 专业大户。具有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证明,具备相应的种植、养殖类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项目用地租赁手续签订时间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自申报项目之日起,可持续使用期限五年以上。
每个项目单位要与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其中:涉农企业不少于3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不少于1户。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
2.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 截止到2016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三年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一年。
4. 已申报201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单位。
5. 已获其他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项目。
6. 2015年产业化项目没有通过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且未履行延期手续的项目单位。
7. 2015、2016年度提出产业化项目终止的项目单位。
8. 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
9.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四、项目申报个数、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个数
贷款贴息项目,各开发县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贴息项目名录,在2018年度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投资中予以结算贴息。财政补助项目,每个开发县可申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财政补助项目共3个,涉农企业项目1个。各市原则上可申报市直贷款贴息项目1个。
2016年终止(以省级批复日期为准,下同)产业化涉农企业财政补助项目的县,不予申报2017年度涉农企业财政补助项目;2016年终止农民合作社项目的县,按终止的合作社项目个数等额扣减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标。截至2016年11月10日,仍未完成2015年度产业化项目市、县竣工验收的县,不予申报涉农企业财政补助项目。
(二)申报程序
各地根据《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明确的职责权限组织选项申报工作,县级敞开项目申报,择优推荐。县(市、区)推荐申报项目报市,市级提出核查意见反馈县(市、区)。县(市、区)结合市级核查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将项目名单报省,同时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工作。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好后,县(市)直接向省行文申报项目,同时报市级备案,区由市级行文向省申报项目。市级对每个申报项目(包括所辖市、县申报的项目)核查意见随文报省,市级须对所辖县(市、区)申报的财政补助项目提出排序意见(附表5中项目序号即为市级排序意见)。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开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开发主管部门提交。
2. 贷款贴息项目。市、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于2017年2月底前向省级行文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名录(附件1)和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由市级汇总统一报省。市级同时报送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附件2);贷款贴息项目结算材料编制另行通知。
3. 财政补助项目。市、县项目主管部门于2017年1月25日前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农企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编制项目申报文本,下同)项目名单(附件3)报省;2017年2月底前向省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市级汇总统一报省。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三份。申报文件应说明项目库建设情况、选项原则和依据、选项程序和方法、项目公示情况等,申报文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4)、市级核查考察意见表(附件5,由市级报送)等。
所有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文档采用PDF格式、表格采用EXCEL格式、附件资料须原件扫描。贴息项目建议书,财政补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参考大纲可从江苏农业开发网(http://jsacd.gov.cn/)下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紧贴项目建设实际需求,重点阐述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投资建设的厂房、设备以及路、沟、渠、桥、涵、闸、站等基础设施类建设内容,需明确工程具体规格、型号及材料和结构等,做好单项工程概(估)算编制和定点定位工作。
各地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操
作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号)要求,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附件:1.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申报
项目汇总表
2.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申报
项目市级审核意见表
3. 编制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
助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名单
4. 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申报
项目汇总表
5. 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申报
项目市级核查、考察意见表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