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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有关政策介绍

来源: 南通市农发局 发布时间:2014-06-17 字体:[ ]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

有关政策介绍

  介绍内容主要来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05年8月原29号令,109月改,现为60号部长令)、每年的选项入库通知及相关国家和省级管理文件。主要介绍四方面。

  一是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内涵、管理机构及发展沿革

  二是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类型

  三是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流程

  四是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立项政策及相关要求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基本内涵、管理机构及发展沿革

  1.基本内涵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形式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个人理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财政资金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水平,带动农民增收,实现农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具体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管理机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全称为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办公室,原由多部门抽人员组织,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全国大部分省也设在财政,我省实行项目和资金分设管理模式,项目管理以农业资源开发局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为主。农业部、林业部、供销系统设立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均在财政管。

  省局在最近一次机构改革中,由原省政府管理,调整为省农委管理,独立建制,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自发和探索阶段(1988-1994年)。

  第二阶段,政策引导和起步阶段(1994-1998年)。

  第三阶段,有序发展阶段(1998-2002年)。

  第四阶段,改革和创新阶段(2003年至今)。

  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类型

  (一)按建设内容分为种养、加工、流通设施三类项目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基地建设。

  2.农产品加工项目:包括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主要农副产品加工。

  3.流通设施项目:包括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

  (二)按建设性质上分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三类。

  (三)按扶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类项目

  2013年项目中央财政补助和贴息资金各占投资的35%和65%左右。(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1.财政补助项目

  财政补助项目分为龙头企业项目和合作社项目。

  2.贷款贴息项目

分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三、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流程

  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及选项立项(含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可研等、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实施前编制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等)、竣工验收及事后评价等三个大部分。

  (一)前期准备及选项立项阶段

  1.前期规划

  2.选项入库。市、县级: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项目库建立实行分级建库。由项目单位向属地开发、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县(市)按省级当年选项通知要求,筛选推荐进入省级项目库项目,报省前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特别强调,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省级今年年初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开产[2003]1号),对申报材料核查工作作了进一步要求。

  3.项目初审。省级对入库项目及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贴息项目还要委托省级专业银行核查贷款真实性)。

  4.组织编制可研或正式申报材料。省级根据材料初步审核和现场考察情况,确定财政补助项目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名单(贴息编正式材料名单),并印发相关编制大纲及要求

  5.组织评审或审核。省级委托省局评审中心组织财政补助项目专家评审,组织专业人员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补助项目由省里评,国家备案确认(实际还要抽评)。贴息项目要报国家审定。

  评审或审核主要内容

  (1)财政补助项目

  财政补助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和审定。

评估主要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立项条件,是否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项目与区域优势主导产业的衔接情况,对农民增收和就业的带动情况;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附表、附件是否齐全。

  (2)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审核重点:按照60号部长令,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立项要求;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银行贷款评估情况,贷款合同,贷款落实情况,贷款归还情况,利息支付情况;附表、附件是否齐全。

  6.立项公示。上报国家农发办前,省级对拟立项项目在江苏农业开发网、江苏省财政厅网站等媒体上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

  7.上报备案。财政补助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贷款贴息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审定。(实际上补助项目国家要组织专家进行抽评,贴息项目要组织专业人员审定)

  (二)项目实施阶段

  1.实施方案和计划编制与报批

  按照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对项目批复要求,由县级组织项目实施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市级对县级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经批复后,由县级转批实施计划及实施方案至项目单位。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总体建设方案,主要建筑物设计,设备选型,投资概算(主要工程应做详细概算)、资金筹措与使用(特别是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安排、项目组织管理、带动农民增收等(并附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内容。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2)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3)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机构办备案。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国家同意省级计划后,省级下批到市或县,市转批到区。由县、区批到项目单位。实施方案原则上由省级批计划时同时委托市级批复到各区、县,区县转批到项目单位。
   2.
资金落实与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项目单位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将根据计划和资金批复下拨省以上财政资金,市、县落实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试行“先建后补”(09年有一通知文件,省局与财政厅联合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农开产[2010]10号),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经县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在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材料、单项工程决算、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由合作社负责人及5名以上社员签字的证明材料,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批文核定的补助金额,按不超过完工单项工程投资额的50%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整个项目竣工后,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验收合格,项目单位需提交完整的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合作社相关人员签字等相关材料,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全额报账。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实行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报账。

  项目单位申请报账所提供的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必须是原件,县级财政部门在有关票据的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补助”印章后,复印存档,原件退还项目单位。报账票据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发办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期。(2013年项目为201210月底)。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均须在县级验收合格后,给项目单位拨付80%的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复验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财政补助资金。

  3.项目实施过程的督查与实施计划、方案调整、变更或终止。

  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由市、县开发、财政部门加强日常督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调整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调整与变更(调为内容调,变更为建设性质、单位、地点变)

  以项目为单位,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跨项目区乡镇或项目财政资金额度达到80万元以上(含),须逐级报省审批。其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评审的项目且涉及财政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省级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超过10万元(含)不足80万元的,由省级委托市级审批,报省备案;涉及财政资金额度低于1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级审批,报市备案。每个项目的计划调整最多一次,并要记录在案。

   20101月,国家专门出台了《关于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调整 变更终止处理程序的意见》(国农办函[2010]8号),明确2009年及以后立项的补助项目,由省级调、变、终,报国家备案、确认。贴息项目不存在调整问题,国家文件规定:贴息项目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等套取贴息资金问题,要及时向国家报告,由国家提出处理意见,并一律收回被套取的财政贴息资金。调、变、终期限为项目立项当年或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

  这两个文件实际有一点矛盾,即关于涉及到财政资金超过100万项目调整问题,是省里批,国家备案,还是国家批,未置可否。个人理解,令大于函,应国家批。

  (三)项目验收与后评价

  1.项目验收(档案、财务,特别是财务)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竣工项目采取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抽验、国家综合检查的办法。经竣工验收后,办理财政补助资金县级报账手续。合作社项目可按工程实施进度进行财政补助资金报账。

竣工有一个项目标志标牌问题。按照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规范农业综合开发标志、标牌的通知(2005年32日苏农开农〔20055号)执行,产业化经营项目除需在建筑物或购置的主要设备上标注开发标志外,还应在项目单位门口设置标牌(文件是铜牌,要求在门口,原是省级统一做,且为有无偿项目时提出的,现省级不做,项目单位自己做或县级管理部门统一做,也可嵌在主要建筑物墙上)。

验收有一个档案问题,省局《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档案归档目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9日苏农开产函〔20098号,现有一个新的档案管理办法,产业化基本未做修改,看此文件即可)

  2.后评价(主要是项目绩效评价)

  由各级开发部门做好后期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评价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长期效益和近期效益,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四、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政策及相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政策是当前政策或者说是根据当前政策理解的2014年产业化立项大体政策,但2014年正式立项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以省级正式出台的选项入库通知为准。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原则

  1.突出促进农民增收。坚持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选项入库的首要条件。推进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工程,开展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项目试点(以下简称企社对接试点项目)。

  2.突出发展主导产业。重点扶持优质粮油、特色蔬菜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等产业。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捕捞等项目一般不予扶持。

  3.突出扶持重点区域。以苏北地区为扶持重点,对苏北地区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给予倾斜;加大对黄河故道地区、沿海地区的扶持力度。

  4.突出“三大载体”建设。特别是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5.坚持奖优罚劣。坚持“三个倾斜”,对系统目标考核先进县(市、区)、在省级验收及检查中受到表扬或名列前茅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项目管理存在问题、验收考评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相应减省投资指标。

  6.坚持公开竞争择优。进 一步扩大选项范围,加大入库项目和立项项目比例(2:1)。省级在江苏农业开发 网、江苏省财政厅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公告及选项要求。所有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省级竞争择优选项,对拟立项扶持的项目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各地对报送省级项目库的项目,须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扶持范围和对象

  1.项目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产业范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产业包括:粮、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经济林(果)、茶叶、花卉、蚕桑等。我省突出优先扶持优质粮油、特色蔬菜、经济林果、花卉苗木、特色水产、优质畜禽等市场空间广、增值潜力大、比较效益高的现代高效农业产业。

  各地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优势农业主导产业,进行重点扶持、集中扶持。

  3.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相关政策

  1.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扶持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21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1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3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2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3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2) 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1:1配套的原则。其中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80%以上,县(市)级财政配套20%以下。我省实行苏北、苏中、苏南差别配套政策,各地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通知》(苏财农发〔2009〕2号)的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3)财政补助项目继续试行“先建后补”,严格按照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农开产〔201010号、苏财农发〔201041号)执行。

  (4)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50%,龙头企业项目申请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30%

  (5)单个项目投资大小。我省2013年项目具体为:单个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左右(180-220万元),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70万元左右(60-80万元)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科技措施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费用不超4%,这是申报2011年项目时国家定的,近两年没提,但一般在编计划和实施方案时也不用财政资金,验收麻烦。)

  3.企社对接试点项目(一拖三项目)

  鼓励各地申报企社对接试点项目。 300+3X(7080=510540万一个项目。

  (四)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1.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2.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项目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11年12月31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

  --优先扶持规范运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1012月31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没有加工内容的粮食收购企业;

  --政府融资平台型的企业;

  --截止到2012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满3年的;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

  --已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单位;

  --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

  --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被中央和省审计及检查通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项目单位;

  --拖欠上级农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开发县和项目单位。

  财政部与国家农发总行贴息贷款合作项目: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充分协商,决定从2009年起积极开展合作,20091023日,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2010129日,国家农发办与农发总行又出台了《实施意见》,423日,国开办和农发总行在海口召开了推进工作座谈会,511日,国家农发办又结合合作项目进展情况通报,提出要求。政策规定中央财政现有贷款贴息规模要首先满足农发行贷款需求,并鼓励和优先安排固定资产贴息,同时不排斥对其他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2012年,又出台了与农行合作的意见。

  与农发行或农行合作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10()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以内。

  合作项目财政贴息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对部分项目确需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一年,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与配套流动资金之和)不变,但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

  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区别,合作项目贷款贴息采取“一次审批,按年贴息”的方式,项目审批过后,贴息年限内每年只审核利息清单等相关材料,不再对贴息项目重新审批。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先由企业支付,利息清单、借款全同复印件经地方农发机构逐级后,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后,贴息资金按规定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上。而其他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则按年申请,一年一贴。

  合作项目申报程序:目前正常报,所填表不一样,多填一张表,即合作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农发行)或审批备案表(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