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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操作办法

来源: 南通市农发局 发布时间:2013-08-02 字体:[ ]

南通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明晰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全面推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实现项目建设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试行办法》,结合南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治理项目(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高沙土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阶段均应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三条在开发控制指标下达后,编制可研报告前,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任命法人代表。

  第四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其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在建设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项目所在乡镇和咨询、监理、审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

  (二) 有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工程技术、财务经济和管理人员;

  (三)项目法人代表应当具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农业综合开法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程序、建设标准与质量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报市级批准后编报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实施项目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物资设备)招投标方案、委托监理方案、科技推广方案等内容。报县开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负责聘请咨询、监理等社会中介组织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组织工程(物资设备)招投标,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负责控制项目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十二条协助项目建设乡镇做好筹资投劳工作,并及时向开发、财政部门反映筹资投劳到位信息,建好土方台帐。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内容或建设地点需作调整时,负责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的调整请示,经开发、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向开发、财政部门申报招投标节余经费及预备费使用方案,经开发、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负责建设阶段的公示工作,按定点定位图、表落实好工程标志和编号。

  第十五条 及时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表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做好工程的预验收,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负责做好资金结报工作,完善报账手续,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由项目法人代表签字认可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工程验收单、工程拨款申请表、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在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的监管下负责做好项目建成后的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管理费和项目工程概算中的业主管理费,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足量的安排。经费使用必须规范合理,建有专帐。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开发、财政部门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对法人代表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情况;

  (四)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工期、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阶段的安全情况;

  (六)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和投资效益;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根据考核情况,由农业开发、财政部门对项目法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代表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工程招标中采取弄虚作假、泄露标底等手段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负责人,应予以撤换和解聘,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由688365.com、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