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南通市农发局政府信息公开听证论证制度

来源: 南通市农发局 发布时间:2014-04-11 字体:[ ]

    第一条 为提高农发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05]80号)和《南通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实施前,均应采取听证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职能处室(单位)组织,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条 符合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处室(单位)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听证人由听证处室(单位)指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须是听证处室(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第五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听证处室(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人数。

  第六条 听证处室(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目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陈述人有权要求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按规定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处室(单位)提出,由听证处室(单位)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陈述人。

  第八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有关事项。

  第九条 陈述人应实事求是的陈述或回答询问、介绍有关情况,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规定的,可以提出,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各方陈述人可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发言和辩论结束,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就听证事项发言。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旁听人要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应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可予补正。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十三条 听证处室(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纪要,作为本委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举行,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应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