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本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省、部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本局机关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处室、直属单位。
第三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评议内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评议结果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纳入本委机关考评范围。
第七条各处室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