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南通市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工作中,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
(一)局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四)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五)评选市级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及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
(一)政府或南通农发信息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委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